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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问: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及类型

1.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实训与实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凡教学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或教学管理制度中不允许做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按事故行为主观意愿,分为无过失事故和故意事故;按事故性质分为两类:A教学类教学事故;B管理类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Ⅲ)、严重教学事故(Ⅱ)和重大教学事故(Ⅰ)。

二、教学事故的划分

A、教学类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3-10分钟,或监考无故迟到或中途无故离开考场3-10分钟。

2.未经教务处、系(部)批准擅自调、代课。

3.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相差4课时及以上。

4.授课计划与教学大纲有较大出入,讲课不按授课计划进行。

5.采用内容已过时的旧教案授课。

6.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学生教育的言论或讲授较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内容。

7.实训、实验、实习等技能教学过程中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内容和操作要求进行指导。

8.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

9.教学内容有严重错误或考试试卷出现明显错误。

10.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

11.未经系主任批准同时未在教务处办理更改教材使用手续,私自使用或订购其他教材。

12.实训(验)准备不充分,未事先联系好实习地点、指导人员,影响实训(验)、实习时间达半天及以上的。

13.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请别人代课却又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14.不按课程考试的规定命题、阅卷、评分,批阅试卷出现较大错误。

15.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按提前10分钟到场计算)。

16.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指导不认真,不按规定进行指导。

17.不按时上交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

18.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19.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30分钟,或监考无故迟到或中途无故离开考场10-30分钟,或指导实习时无故离开学生一天以上

2.授课计划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未经系、部审定和批准而修改授课计划。

3.在计划课时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监考时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而不见,或为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说情。

5.学生外出实习、写生途中发生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指导老师不在现场或不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6.未经学院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训(验)项目。

7.旷课1节或未经系部批准擅自停课2节(含实验、实训、实习)。

8.监考未到场或未按时发放试卷。

9.不履行监考职责,玩忽职守,泄露考试内容或评分严重失实。

10.无教案或讲稿授课。

11.课堂上打骂、侮辱学生。

12.教学工作量未满,且有能力接受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

13.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指导老师的原因,学生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

14.在教学中攻击、诽谤他人。

15.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场所使用通讯工具。

16.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相差6课时以上。

17.阅卷时,私自提高分数。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言论,并造成严重影响。

2.旷课2课时及以上。

3.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原因,学生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B、管理类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

1.未能按时(提前)开门而影响教学。

2.粉笔未准备好或电铃出现故障后未能在24小时内及时处理。

3.教室的灯管、风扇、桌椅、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损坏,报修后24小时内未及时修理。

4.排课出现较大差错或下达的教学任务出现较大的疏漏。

5.登录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6.印刷试卷数量不够或质量太差,影响考试。

7.调、停课后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

8.安排教室或实训室出现冲突而影响教学秩序。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

1.更改学生成绩,或为教师、学生开具虚假证明(包括学生成绩单)。

2.非教学部门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干扰教学秩序。

3.教学事故拖延24小时未报或隐瞒不报。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

1.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人员重大伤亡。

2.擅自变更学生学籍或制造假文凭。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事故发现者(学生、本院教职工、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督导室反映事故责任者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口头形式报告时,受理者应作好记录,报告人和记录人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2.督导室、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3.责任者填写或教务处、督导室代填《教学事故处理单》。

4.所有教学事故由督导室、教务处与责任者所在部门共同认定事故的级别,再由主管督导的院领导审批。若有争议,可提请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由学院办公会最终裁定。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Ⅲ)的处理:一学期内被认定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需口头向部门领导做出检查,并罚款50元;第二次重犯者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在部门大会作公开检查,扣发100元岗位津贴。

2.严重教学事故(Ⅱ)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部门大会上检讨,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一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按基本称职处理。

3.一学期中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两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4.重大教学事故(Ⅰ)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两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按不称职处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视责任大小也给予相应的处分。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材料记入责任人档案。

5.对于发生Ⅱ、Ⅰ级教学事故的系、部、处、室扣部门考核分。

6.对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处分。

7.事故责任人自行报告,且认识深刻并自觉改正者,从轻处理。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免予处分;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免予“一年内取消晋升职称资格”处分;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两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改为“一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



答:

五、附则

1.事故举报者受学院保护与奖励。除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外,一般事故举报者奖50元,严重教学事故举报者奖年终奖的20%,重大教学事故举报者奖年终奖的50%。

2.对教学事故知情且包庇者,与事故责任人同等处罚。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院督导室组织实施,解释权归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