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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保护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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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保护案例集

  一、大学生的权利更应得到重视

 二、大学生维权有路可循

 三、大学生案例集

 四、兼职篇

 



答:

    一、大学生的权利更应得到重视

   (一)哪些方面存在侵权

    大学生群体侵权,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消费侵权:大学生消费侵权主要在日常生活用品、专业学习用品和电子消费类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被迫消费、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水平等。

    2、勤工助学、实习侵权:大学生为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往往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单位。在寻找过程中就会受到不法中介的诈骗,在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会存在着陷阱,在工作单位中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

    3、学校侵权:近年来,学生因住宿问题,纪律处分问题,学位、学历授予问题,学籍管理问题、后勤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与校方发生矛盾纠纷。高校规章制度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审视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一些高校过度维护管理者和校方的利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不合法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大学生侵权保护之必要性

 1、保护大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的深刻变革引起了大学生利益格局的改变,大学生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对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和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高等教育的逐步市场化使大学生由单一的受教育者转变为一个集受教育者与消费者于一体的特色。

 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数多、活动能力强,人员集中易组织,由于社会的激烈竞争,现在的大学生承受着学习、生活、就业等各种压力,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极可能产生逆反心理,成为不稳定因素。而高校的稳定也是社会稳的基础。

    3、高校扩招后,由于办学规模的扩大,大部分高校存在办学资源紧张的情况,加上高校学生管理的指导思想没有及时转变,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侵害大学生权益的现象,学生和高校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保护大学生权益的任务十分迫切,有学者甚至提出了制订大学生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大学不是神秘的象牙塔,我们也已踏入了半个社会,某些不成熟的思维方式应抛弃,以理性取而代之。

 

      二、大学生维权有路可循

     对于那些想减轻家庭负担或者想通过参与兼职锻炼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同学,找份兼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做兼职的前提是大学生应该学会如何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首先要懂得核实招聘公司的信息,可以上网查询该公司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看有无不良记录,也可以到工商部门查询对方的工商号。当然,校园内也有正规的机构——勤工办,它可以为同学们提供校内校外的工作,选择正确的兼职渠道是维权的基础。”
     其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是大学生的权利,这也是应当坚决捍卫的。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可以寻求工商局的帮助,可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也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大学生案例集

   (一)大学生暑期打工侵权事件屡屡发生 维权投诉率不足1%

每年暑期,许多兼职打工的大学生都会面临被拖欠、克扣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遭遇。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和维权意识的欠缺,使很多侵权事件最终都不了了之。记者于13日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获悉,今年暑期大学生打工维权投诉率不足1%。

“白干两星期  倒贴四百元“招聘的时候说的好听,一天工作六小时,日工资80元,小费还不在内,谁知道真上班了才发现不是这么回事。”12日下午,在合肥市打暑期工的大学四年的小李郁闷的向记者讲述自己的遭遇半个月前,小李应聘到合肥市亳州路一家娱乐会所做服务生。招聘人员告诉他,每天工作时间是晚上9时到次日凌晨3时,主要就是做一些保洁和勤杂类的活,基本工资为80/天,还会有一些小费收入。小李心想收入还算不错,也不耽误白天的时间,是一份不错的兼职,便欣然应允。可是在他卖力地连续干了近两个星期之后,经理突然告诉他下班时间要更改为第二天上午9时,足足延长了六个小时。更令小李抓狂的是,工资不但没有涨,反而减为了50元/天。这些莫名其妙改变的条件让小李不能接受,争执无果后,愤然辞职。由于入职时规定工资月结,现在小李中途不干了,最后一分钱没拿到,反倒贴了400元服装费和两个星期的交通费。

     对于这种白干活还倒贴钱的情况,小李既气愤又无奈,但当记者建议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法律援助部门求助时,他却打起了退堂鼓。“其实,工资也没多少,也就干了两个星期,那帮人都在社会上混的,入职时我的电话、住址之类的个人资料都给他们了,还是不要惹麻烦吧,全当自己认倒霉吃哑巴亏了。”小李沮丧地说。暑期打工维权投诉几乎为零。

记者了解到,像小李这样的大学生暑期工不在少数,绝大部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都由于工作时间短、涉及资金少、怕惹麻烦等原因最终选择了沉默,甘愿自认倒霉。也有一部分大学生不知道应该向哪里投诉,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打工的大学生,有9位不知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这个号码。

13日上午,记者分别致电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以及合肥市各城区劳动保障局,问询今年暑期大学生打工维权投诉的情况,反馈的信息为:接到投诉电话最多的是包河区劳动保障局,但是案例数量也仅仅只有两起,其他部门接到的投诉信息都几乎为零。
    “大学生暑期打工维权投诉率不到1%,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年轻人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只是很多人想不到或不愿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河区劳动保障局的张局长告诉记者,其实,每年暑假都会有很多大学生在打短工时遭遇侵权,大多数案例涉及被骗取中介费、工资拖欠、少发甚至不发工资等问题,少数为社会保障和意外伤害理赔问题。
    据了解,招收大学生暑期短工的单位往往规模不大,大多是一些小公司、小作坊、小饭店。这些单位的雇主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意把大学生当作廉价临时工去压榨。由于只是寻找兼职,求职的大学生面对用人单位一般只问薪金待遇,很少提及其他方面的权益,绝大多数打工大学生担心维权耗时费力,往往在权益遭到侵害后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所以,不法雇主往往心中偷乐,侵害学生权益的不法行为也就愈演愈烈。

相关法律亟待弥补缺陷漏洞

87日,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大学生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点,为大学生提供劳动保障咨询及维权服务,这是合肥市首个针对大学生开设的劳动维权服务点。该点开不久就吸引一些大学生打工维权咨询。

针对大学生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选择沉默的状况,包河区劳动保障局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只要一看到媒体或报纸上有报道大学生暑期兼职遇问题的,就主动联系帮忙。近期还开展了“依法取缔黑中介”活动,帮助大学生在暑期求职过程中排除了一部分中介方面的隐患。

 

 (二)

梁晓雯,一个聪慧的16岁少女,07年她在普笙集团有限公司喷漆车间里做着暑期工,为自己挣够新学期的学费。期间,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由于劳动强度过大而得病,但工厂不顾其情况,坚持不让其请病假,最终在07年7月27日,晓雯病毒性脑炎,继发肺炎,医治无效,已死亡。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七章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显然,案例中的工厂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暑期工与雇用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他们权益受损时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那么暑期工合法利益被损害,维权应该何去何从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 本案中,3名大学生从2009年5月到2009年6月3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但自200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他们继续为其企业工作,那企业就必须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认为劳动者与企业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四)

2014年9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当事人奚忠明在其大丰市萃华金店微信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欺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9月12日在其微信上发布的“黄金228元1克”、“黄金全城最低价228元”的广告,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其销售的黄金价格优惠的具体内容,并且实际销售价格与宣传内容不符。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五)

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元。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钱。学生集体反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交8000元的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要积极为自己争取权利,在法律相对完备的情况下,求职者要大胆主张,争取劳动者应得的法益。因为合同是劳动者的保障,是对合同双方中较为弱势一方保护的依据,所以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求职者要大胆商谈。

    有的公司纯粹出于节约劳动力成本的打算而招取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后又将其辞退。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最低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水平。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说是给广大处于试用期的新手吃了颗定心丸。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往那些以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来吸引求职者的手段被法律明文禁止,为求职者的就业路铲除了障碍。

   (六)

2006届毕业生小张在人才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男子出现在她面前,说他们单位正在招聘一批业务经理,请小张有空到他们单位去看一下,留给小张一份岗位要求及联系电话,同时主动要小张将简历及联系电话给他。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七)超市搜身非法、判赔二十五万

2002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逛街时进入上海屈臣氏四川北路店,当其穿过店堂的正门出来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该店人员闻声而来,阻止其离店,并不顾其强烈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作全身检查。该女生两次含泪被检查,结果一无所获。最终女大学生将该店告上法院,获赔25万元。

点评: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被告亦无权要求原告承担配合的义务。

   (八)以案说法篇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

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作为一位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是大学生学习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环境的关键时期。但是在这个关键时期内,很多大学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权”,也有不少企业在看中大学生这个实习期,把大学上当做廉价劳工,在实习期内以种种理由把大学生辞退。不过,因为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够结实,经常不能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要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就要认定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仅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推动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案说法

上述的案例中,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说法,一下笔者用不同的说法分析此案例。

说法一:“实习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案例中某大学跟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为企业提供58名大学生进行实习。在这案例中,他们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这是有别于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经常被人所混淆,但其实它们之间是存在这区别的。其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上有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企业不愿支付大学生的工资就是凭着他们之间签的不是劳动合同,雇主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为大学生提供报酬,和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对待大学生。但如果按照案例中的“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双方约定的所谓“实习期”,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合同法》规定,合同如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说法二:诉求有法可依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

本案中,3名大学生从2009年5月到2009年6月3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但自200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他们继续为其企业工作,那企业就必须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认为劳动者与企业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四、兼职篇

如何选择中介?

首先,必须选择合法的中介机构。遇到中介机构要求先付中介费,必须要求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或开出正式的收据,并注明必须中介成功才收取中介费,切忌口头协议。在兼职期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另外,还应当谨慎对待公司或用人单位对兼职的大学生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的情况。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令禁止任何公司和单位以任何借口对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

兼职中的劳动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当你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例如一些同学在电脑公司做兼职,有固定职位、作息时间、报酬等),你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好书面的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时应负的责任等事项规定清楚,即使事后发生纠纷,也能为你的劳动成果获得相应报酬提供保障。如果你只是打打工,如做家教,可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你也应与对方事先约好有关事项,还应注意对方是否可靠,最好有合法的劳动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

权益受损怎样解决?

在兼职期间权益受损,要先报告学校,通过学校的主管部门出面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其次,要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就可以根据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根据侵权的性质找相应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还需要提醒的是,不要因受骗而走极端,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