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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权益保护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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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等地位。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的表现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也对用人单位的薪资、工作条件等内容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样看来试用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时间。

 划重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3.劳动合同中如果只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4.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能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不能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也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6.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超出部分,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支付赔偿金。